支持方向1:对新建成的国家级、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、质检中心、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、技术创新中心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,分别给予200万元、150万元奖励。
(一)申报对象
在我区依法设立运营,并在政策有效期内新建或新评定为国家级或省级产业计量测试中心、质检中心、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、技术创新中心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运营管理单位。
对政策有效期内新建或新评定为产业计量测试中心、质检中心、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、技术创新中心、技术标准创新基地(同一个项目拥有多个称号的按一个称号计),按照国家级、省级分别给予200万元、150万元奖励。政策有效期内评价等级上台阶的,按差额奖励。
1. 申报主体为具体申报项目的运营管理单位;
2. 申报项目已实际投入运营,且运营场所位于我区范围内;
3. 评定时间以国家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认定名单的通告日期为准;
4. 申报项目所获资质认定结果仍在有效期内(如相关资质设有有效期)
5.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多个称号的,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, 仅以其中一个称号予以奖励;
6. 同一项目未享受过区内其他政策同类奖励。
支持方向2: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2000万元(含)、5000万元(含)、1亿元(含)、2亿元(含)、3亿元(含)、5亿元(含)的,分别给予20万元、50万元、100万元、200万元、300万元、500万元奖励。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的,按差额奖励。
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检验检测企业。
政策有效期内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(含)、5000万元(含)、1亿元(含)、2亿元(含)、3亿元(含)、5亿元(含)的,分别给予20万元、50万元、100万元、200万元、300万元、500万元奖励。政策有效期内,营业收入规模上台阶按差额奖励。
1.申报主体为在我区合法合规经营的检验检测企业;
2.本实施细则所称“首次达到”,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, 年度营业收入在政策有效期内第一次达到规定的规模档次(历史经营年度中已达到或超过相应规模的,不适用该政策条款);
3.同一年度未享受过中央、省、市、区其他同类政策支持。